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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600663)关于签订津红北(挂)2004-012地块补充合同二的公告 2008-5-27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津红北(挂)2004-012地块补充合同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披露了与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现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宗地编号为津红北(挂)2004-012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重大事项公告。
该合同土地出让金总额1,511,000,000元人民币,土地面积314881平方米,容积率平均不大于2.439,规划总建筑面积767982平方米,其中公建部分建筑面积为217000平方米,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550982平方米。
公司已于2004年按合同要求支付了第一期土地出让金604,400,000元,受地块拆迁影响,天津方面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于2004年12月31日前交付首期土地。
经公司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协商,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就津红北(挂)2004-012地块受让人变更、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增加公建部分建筑面积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事宜达成《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
主要条款包括:
(一)土地受让方调整。该地块土地受让方从天津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整为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土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容积率等的调整。
1、该地块追加拆迁安置补偿费461,008,000元,增加100000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
2、增加的公建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金60,862,000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26,000,000元。
3、调整后,该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为867982平方米,容积率平均不大于2.757,其中: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550982平方米,公建部分地上建筑面积为317000平方米。
(三)分期交地约定。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二期向陆津公司交地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中:第一期交地面积为303977平方米;第二期交地面积为10904平方米。
(四)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付、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
1、本补充合同二签订之日起3日内,陆津公司应向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缴纳1,007,462,000元,包括:《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剩余土地出让金,计人民币906,600,000元;
增加100000平方米公建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全部政府收益60,862,000元;部分追加拆迁安置补偿费40,000,000元。
2、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授权的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交付第一期土地后的30天内,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第一期土地使用权证书。
同时,陆津公司支付357,008,000元,包括:部分追加拆迁安置补偿费331,008,000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6,000,000元。
3、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授权的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交付第二期土地后,陆津公司支付剩余部分追加拆迁安置补偿费90,000,000元。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30天内颁发第二期土地使用权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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