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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卫国脉(600640)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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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于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方晓杰、张艳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32人,代表股份231,202,5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603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度工作总结和2008年度发展计划报告》、《关于公司2007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对2007年度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议案》、《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及固定资产投资草案的议案》、《关于继续授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新股申购等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五届工作总结报告》、《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工作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工作总结暨换届改选工作报告》等全部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8年5月22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方晓杰 律师 张 艳 律师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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