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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电股份(600627)重大合同公告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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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 :供货合同,用于内蒙古准格尔大饭铺坑口电厂(以下简称"准大发电厂")#3、#4(2×300MW)空冷矸石机组工程。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一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4、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对公司当期净利润贡献较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27日在公司总部(愚园路1395号)第三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长黄迪南委托副董事长冯樑代为表决,会议由副董事长冯樑主持,公司3名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同意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签订《汽轮发电机订货合同》、《锅炉订货合同》和《汽轮机订货合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汽轮机订货合同》合同标的为:汽轮机2台/套。 《汽轮发电机订货合同》合同标的为:汽轮发电机2台/套。 《锅炉订货合同》合同标的为:300MWCFB锅炉2台。 工程名称:内蒙古准格尔大饭铺坑口电厂#3、#4(2×300MW)空冷矸石机组工程 2、合同合作方情况 名称: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王维维 经营范围:对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制油、煤化工、建材、铁路等行业投资开发;经营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可回收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成立日期:2006年9月27日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受内蒙古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准格尔准大电厂的出资方)的委托,与公司签订合同。本公司与上述公司无关联关系,本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条款 (1)《汽轮机订货合同》主要条款为: 1、合同价款:2.04亿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汇票 3、履行地点和方式:薛家湾站(车上)交货,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 4、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一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汽轮发电机订货合同》主要条款为: 1、合同价款:0.98亿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汇票 3、履行地点和方式:薛家湾站(车上)交货,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 4、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一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锅炉订货合同》主要条款为: 1、合同价款:4.32亿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汇兑 3、履行地点和方式:薛家湾站(车上)交货;主要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如遇特殊情况或无须用铁路运输的,经买方同意,可采用其他运输方式,但不发生费用变动。 4、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一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经项目法人董事会批准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2、该合同的生效实施将为本公司在开展电厂业务方面积累经验,对今后进一步拓展同类业务产生积极地影响,但对公司未来的各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贡献较小。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该合同为供货合同,分期付款,相对风险较小。 2、内蒙古准大发电厂筹建已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合同文本及附件。 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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