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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股份(600626)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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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08年3月18日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及下属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上海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证监会要求和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下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职责;内部审计的职责是对企业内部经济信息的真实、合法、合规和完整性,对公司资产的保护情况,对政策法规遵守情况以及对资源经济的有效利用,进行独立的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职能;内部审计的职能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的质量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财务预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主要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经济运行中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等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宗旨:公司内部审计是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综合性内部监督活动。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加强管理、防止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控制度。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的目的:本着一审二帮三促进的精神,贯彻每年度公司财务管理方针,消除内部审计中的盲点,帮助领导寻找尚未发现的管理中的薄弱点。 1、加强诸如决策前审计、亏损分析审计、财务指标大波动审计、经济活动突发事件审计等,防范于未然。 2、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好帮手,是下属企业财务管理的好帮手。公司内部审计为企业服务,融服务于监督,寓监督于服务。 3、弘扬先进、传播经验、交流信息、总结制度。促进企业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手段:要不断创新与开拓,选择新的审计程序,学习、利用审计信息化。加强发挥分析、评估的运用,对所属企业逐步进行风险评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总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室,对本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公司占控股地位的权益性资本的合资、联营、合作企业的合同(协议)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室报告被审计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使用情况,确保公司应取得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企业中规模较大,业务繁杂的也可考虑指派专职的内审人员,开展本企业的内审业务,并协助公司总部审计室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审计室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业务接受公司财务总监指导,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室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是审计委员会下常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室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室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报表总结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召集与审计内容有关人员的座谈会; 5.对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害企业利益,浪费国家资材行为,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建议;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不正常情况,可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反映,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熟悉业务;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审计机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专业和相关业务知识,履行岗位职责,达到岗位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职称,或持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自学和在参加审计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遵循公司内部审计宗旨,审计次序为先专项类审计,后管理类审计;先突发事件审计,后常规审计;先重点工作审计,后普通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室对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有控制权、决策权的被投资(合资、联营、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内部控制制度; 3.经济效益运行情况; 4.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金的运作; 5.承包经营者履行承包经营的经济责任及内部分配; 6.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 7.公司领导或合资、联营企业董事会委托的专题调查、联合审计。 第二十一条:以下内容为必审项目: 1.财务收支审计(可全面或选项进行); 2.资产及负债审计; 3.经营承包审计; 4.全资企业和子公司主要领导的任期总结和离任审计; 5.由本公司委派在控股子公司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合资联营、合作)企业的总经理(厂长)、财务经理的离任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预先制定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拟订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方式,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1.审计实施阶段: ①、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审计进点前1~3天电话通知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企业领导汇报并作相应准备,审计进点时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 ②、审计现场工作:包括整理、审核有关资料、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抽查现金和资产等。 ③、拟写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初稿的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内部审计人员无论是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都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负责。 3."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 公司审计室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作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 ②、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审计部门可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合称"审计文书")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抓紧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该审计文书一周内书面拟订措施回复审计室。凡处"审计整改通知书"的企业30日内将执行和落实情况书面再报审计室。 被审计单位不进行整改的,应被视为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已经知道并确认承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后果。 4.后续审计:公司审计室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 情况以及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追加审计。 5.复议和申述: 对申达股份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投资企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室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申达股份公司审计室的复议结论以及公司审计室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10日内向申达股份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工作,指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移交的活动。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室负责制,坚持谁审计谁立卷,做到案结卷成。 第二十五条:应归入审计档案文件、材料: 1、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2、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3、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4、其他审计备查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损失处分: 对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材料,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细则,2005年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仍旧适用。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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