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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合纤(600617)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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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15日下午2时在上海新东纺大酒店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573596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4.3070%(其中:A股股东12人,代表股份55740216股;B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161940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7,359,616(五仟七佰三拾五万九仟六佰拾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57,359,349(五仟七佰三拾五万九仟三佰四拾九)股 占总股数的 99.9995% 反对:0(零)股 占总股数的 0.0000% 弃权:267(二佰六拾七)股 占总股数的 0.0005% 参加表决的A股股数为:55,740,216(五仟五佰七拾四万零二佰拾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55,739,949(五仟五佰七拾三万九仟九佰四拾九)股 占总股数的99.9995% 反对:0(零)股 占总股数的0.0000% 弃权:267(二佰六拾七)股 占总股数的0.0005% 参加表决的B股股数为:1,619,400(一佰六拾一万九仟四佰)股,意见如下: 同意:1,619,400(一佰六拾一万九仟四佰)股 占总股数的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总股数的0.0000% 弃权:0(零)股 占总股数的0.0000%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邓师群律师与会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律师法律意见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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