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丰华股份(600615)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6
|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南路3456号江天宾馆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指派余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5日上午如期在上海市浦东南路3456号江天宾馆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9名,代表股份700883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6.关于公司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7.关于增补陶林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 倪俊骥 律师 余 蕾 律师 二○○八年五月五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