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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丰投资(60060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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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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