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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荒(600598)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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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 受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将于2008年5月13日上午9:00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8年5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哈尔滨市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审查,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2名,共代表1,155,125,7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0.68%。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公司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公司的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晓彤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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