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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600596)关于有机硅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2008-4-2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机硅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第123号公告,裁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3%至22%)。实施期限为5年(内容详见2006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2007年2月15日,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24号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4月25日起将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5.4%(原13%)。
该税率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有机硅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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