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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600595)独立董事意见公告 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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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额度担保的议案"及"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12月在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该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为支持其发展,公司拟为其提供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额度担保,期限为一年,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形,同意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08年1月18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为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该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发展需要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独立董事: 胡长平、赵钢、刘红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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