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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60059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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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0.3亿元人民币,即对关联方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0.3亿元人民币担保,该议案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为3.7亿元,占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比例为16.1%。 四、公司没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已做充分完整的披露。 六、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胡长平、赵钢、刘红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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