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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600595)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3-1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马治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认为:
1、2007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圆满完成了2007年度的各项指标,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现公司董事会决策不合法的问题,也没有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没有发现董事、经理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公司2007年度变更募集奖金用途是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客观科学地提出,并进行及时变更,保障了公司的电力供应,壮大了公司规模,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2007年度收购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价格公允,体现了诚信、公开、公平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7 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的审核意见:
1、公司2007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7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7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崔宗道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崔宗道先生因工作需要,书面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经研究,拟同意崔宗道先生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焦政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焦政敏先生简历见附件)。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河南省汇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氧化铝供应合同>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取得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简 历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焦政敏,男,1949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原巩县电厂电气车间主任、巩义市经贸委调度室主任、原巩义市铝厂党委副书记。目前,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3、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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