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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60058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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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的同时,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决议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自2008年3月10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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