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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60058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20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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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获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由总经理提名的公司业务核心骨干人员及其他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禁售规定、授予条件、解锁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吸引、留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长电科技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国尧、邬承左、陶建中 2008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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