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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600584)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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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本人提供了公司拟为子公司担保的相关资料,本人已仔细审阅。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担保程序; 二、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昆明长力春鹰板簧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海鸥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南昌海鸥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海鸥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沿江支行综合授信人民币6000 万元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为期一年,均已取得第三届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三、 公司对外担保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均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独立董事(签字): 胡宇辰、辛全东、马鸣图、才 让 2008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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