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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地科技(600582)二OO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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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08年3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08年3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08年3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东路5号天地大厦300号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金华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220,872,6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5%。 2、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宋长安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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