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八一钢铁(600581)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7-1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8]第32号

致: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资格、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30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411,664,532股,占公司总股本766,448,935股的53.71%,均为2008年6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明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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