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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黄海(600579)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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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律意见(2008)第153号
致: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6月7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8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共代表股份143,598,720股,占股份总额的56.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 钧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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