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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600577)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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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07]023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7年5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距2007年6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15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铜陵市芜铜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2人,代表股份数66,150,000股,均为有效表决权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4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根先生主持。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方式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百分之百通过。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7年6月17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若干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 平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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