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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好万家(600576)二〇〇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3-25
     关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邹志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召开第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及第三届监事会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转让所持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53.06%股权的议案。2008年3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刊载了《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2008年3月24日上午九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杭州市机场路163号杭州万好万家商务酒店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均为2008年3月19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14472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审议有关转让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53.06%股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票人进行计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有关转让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53.06%股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黄夏敏
邹志强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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