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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长运(600561)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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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08)第022号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5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8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985,9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84%。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6,98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08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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