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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60056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200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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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公司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格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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