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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60056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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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条、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独立董事与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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