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老白干酒(600559)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3
|
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冀信股见字0803号 致: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跃彬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新提案的提出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东路80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召集,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均为2008年5月19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股份72,606,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6%。 经核查,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权出席并在会议上表决。出席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审议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2007年度公司财务报告》; (4)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5) 审议通过《200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6) 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 审议通过《公司向银行申请2.5亿元贷款额度的议案》; (8) 审议通过《为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向银行贷款提供等额担保额度的议案》; (9) 审议通过《为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等额担保额度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为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为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提供担保的议案》; (12) 审议通过《关于与河北衡水长虹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3)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高管、证券事务代表年薪的议案》; (14) 审议通过《收购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所有权》的议案; (15)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 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马跃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