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关于景兴纸业(002067)与九龙山(600555)互保的核查意见 2007-11-21
     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核查意见

经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提议,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以下议案: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纸业”),拟与其股东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签订互保协议,互相为各自总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一年以内短期借款提供担保,协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针对上述议案,景兴纸业的独立董事均已发表同意的意见,关联董事--在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董事汪为民亦已回避表决。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或“中信建投”)作为景兴纸业的保荐人,已认真查阅了景兴纸业与九龙山之间所签署的互保协议和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从该报告及公告显示,九龙山截止2007年9月30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1.87%,净资产余额为203,114.38万元,2007年1-9月共实现净利润8,122.71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18,343.33万元。
基于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要求,且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亦已同意如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需由景兴纸业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根据目前已披露的最新的财务资料,九龙山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上述互保行为应不会对景兴纸业在担保期内的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且有利于景兴纸业巩固并提高其现有的融资能力。
因此,本机构认为该互保事项未违反景兴纸业的公司章程,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的要求,并尚需景兴纸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核查。
(本页仅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保荐机构盖章:
保荐代表人签字: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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