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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黄金(600547)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08-4-19
     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聘请,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2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于2008年4月18日召开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4月18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济南市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均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10名,共代表96,597,8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30%。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通过普通议案的同意票均达到法定最低数;《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之见证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起公告。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崔丽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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