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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化建(600546)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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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1月21日上午8时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贵公司205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13078.6493万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3.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麻云燕 律师负责人:朱皓 黄劲业律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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