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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股份(600543)关联交易公告 200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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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在2008年度向股东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采购啤酒大麦,采购价格随行就市。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性交易行为,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没有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公司与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概述 公司与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现将该合同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1、交易概述 公司与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间内,公司向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采购啤酒大麦。 2、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 企业住所: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饮马农场 注册资金:6663万元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主营农副土特产品,肉禽蛋及其制品,生产资料,锰矿石;兼营五金交电化工,建筑及其材料,农业机械制造、维修,汽车货运,副食品,百货。 关联关系: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7.80%的股份。 3、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签署日期:2008年2月19日 (2)签署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3)产品价格: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向本公司供应啤酒大麦的价格随行就市。上年度本公司向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采购啤酒大麦金额为17,844,860.08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9%。 (4)产品价格标准的调整:如国家取消对某一产品的价格管制,则应自国家取消之日起适用市场价格或经双方协商定价;遇有国家定价调整的,则应自国家定价调整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国家定价;原无国家定价,后国家制定了某一产品的国家定价,则应自国家定价颁布实行之日起执行国家定价。 (5)产品数量: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向本公司供应啤酒大麦的数量系由双方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规模而定,以实际结算额为准。 (6)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2月19日至2009月2月18日止。有效期满后,双方均愿意继续按本合同条款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4、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双方有计划的安排年度生产,集中各自的市场和资源优势,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本公司的营运成本,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 5、董事会说明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该项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从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采购的啤酒大麦供本公司饮马麦芽厂。 6、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概述 公司与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于2008年2月19日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现将该合同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1、交易概述 公司与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间内,公司向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采购啤酒大麦。 2、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 法定代表人:石怀仁 企业住所:永昌县河西堡镇 注册资金:1425万元 经济性质:国有经济 经营范围:主营农、林、牧业的主副业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兼营建材、原煤、石棉、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批发、零售。 关联关系: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7.90%的股份。 3、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签署日期:2008年2月19日 (2)签署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3)产品价格: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向本公司供应啤酒大麦的价格随行就市。上年度本公司未向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采购啤酒大麦。 (4)产品价格标准的调整:如国家取消对某一产品的价格管制,则应自国家取消之日起适用市场价格或经双方协商定价;遇有国家定价调整的,则应自国家定价调整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国家定价;原无国家定价,后国家制定了某一产品的国家定价,则应自国家定价颁布实行之日起执行国家定价。 (5)产品数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向本公司供应啤酒大麦的数量系由双方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规模而定,以实际结算额为准。 (6)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2月19日至2009月2月18日止。有效期满后,双方均愿意继续按本合同条款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4、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双方有计划的安排年度生产,集中各自的市场和资源优势,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本公司的营运成本,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 5、董事会说明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该项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从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采购的啤酒大麦供本公司金昌麦芽厂。 6、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原件。 2、公司与甘肃省饮马实业公司、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签订的《原材料购销合同》。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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