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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600539)二〇〇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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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毕景芳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08年4月16日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8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8年5月21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邓守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效投票股份120,221,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000万股的52.27%。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7年年报摘要》; 5、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2008年度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毕景芳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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