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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集团(600537)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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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我们对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均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亦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情况,没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三、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占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比例为:6.07%。 四、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对外担保能够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充分完整的披露。 独立董事(签字): 二OO八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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