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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600530)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10-30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29日上午9:00时在上海市广元西路55号浩然高科技大厦报告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6人,共持有代表公司139,615,829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733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8,464,887 43,403 1,107,539 99.175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王礼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47,045 43,403 2,225,381 98.3750%
选举王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47,045 43,403 2,225,381 98.3750%
选举兰先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86,585 3,863 2,225,381 98.4033%
选举朱敏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60,045 43,403 2,212,381 98.3843%
选举刘江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47,045 43,403 2,225,381 98.3750%
选举陆巧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47,045 43,403 2,225,381 98.3750%
选举杨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9,384,864 3,863 227,102 99.8346%
选举吕红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60,045 43,403 2,212,381 98.3843%
选举杜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60,045 43,403 2,212,381 98.3843%
选举金德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47,045 43,403 2,225,381 98.3750%
选举蔡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7,347,045 43,403 2,225,381 98.375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下列7名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组成:
王礼明先生、王枫先生、兰先德先生、朱敏骏先生、刘江萍女士、陆巧敏先生、杨国平先生、吕红兵先生(独立董事)、杜平先生(独立董事)、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蔡建民先生(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林惠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8,464,887 43,403 1,107,539 99.1756%
选举娄健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8,464,887 43,403 1,107,539 99.1756%
选举顾林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39,615,829 138,464,887 43,403 1,107,539 99.1756%
上述3名当选监事与职工代表出任的2名监事陈晓峰先生、周雪松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本次大会由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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