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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园新材(600525)被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向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问题的专项说明 2008-2-28
    关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向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问题的专项说明

安永华明(2008)专字第60468565_H01号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07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于2008年2月26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书编号为:安永华明(2008)审字第60468565_H01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现根据 贵公司200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对2007年度 贵公司应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情况,以及 贵公司及 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贵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如实对外披露这些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是 贵公司的责任。下列资料和数据均完全摘自 贵公司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除了为出具上述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其实施其他额外审计程序。
一、贵公司应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 贵公司向东莞市高能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到期日为2008年1月。
除上述对关联方提供贷款外,截至2007年12月31日, 贵公司无应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款项。
二、贵公司及 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 贵公司为联营企业东莞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额度。
除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外,截至2007年12月31日, 贵公司及 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向其他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供担保。
本专项说明仅供 贵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内有关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枫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亦晖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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