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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60051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工作规程 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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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工作规程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审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审计师的沟通,在审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机构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机构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解释。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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