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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腾达建设(600512)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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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建设” 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参加腾达建设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腾达建设2007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腾达建设2007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 8年4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董事、监事2008 年度报酬和激励考核办法》; 7、《关于2008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07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08年5月5日下午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 人,持股数共计137,374,222 股,占腾达建设总股本368,470,328 股的37.28%。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 八年五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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