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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600496)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30日上午9:30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权90,770,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7%,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胡振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所控制企业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建”)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其融资和“保函”等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所控制企业名称 控制情况 贷款银行 担保额度 备注
(万元)
上海美建钢结构有 间接控股 中国银行股份 10000 连带责任担保
限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
市徐汇支行
上述担保额度签署协议的有效期定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有效期为不超过12个月。在该等额度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协议。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同时公司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为上海美建在建设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8000万元融资和“保函”等授信的担保不再实施。
表决情况:同意90,770,1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胡振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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