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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600489)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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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刘文艳出席股份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8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3日在北京安外青年湖北街1号黄金业务楼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92493496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6%。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董事会2007 年度工作报告》; 2.《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200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08 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7.《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放弃对中金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08 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和《关于放弃对中金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 章) 见证律师(签字)朱玉栓: 刘文艳: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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