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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600487)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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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8]第31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的委托,指派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亨通光电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亨通光电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亨通光电股东和授权代表共7名,持有亨通光电55,332,029股,均为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股东。亨通光电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审议2007年度已发生关联交易和2008年度预计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独立董事2007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关于2007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的议案》、《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亨通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其中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对《审议2007年度已发生关联交易和2008年度预计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司慧 二○○八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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