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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萧钢构(600477)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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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的委托,指派本刘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杭萧钢构2007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杭萧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杭萧钢构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杭萧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杭萧钢构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杭萧钢构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杭萧钢构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杭萧钢构已于2008年4月19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向全体股东发出邀请于:2008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杭萧钢构2007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持股数共计113380304股,占杭萧钢构总股本的45.80%,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200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聘任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七项,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本所律师认为:杭萧钢构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杭萧钢构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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