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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港股份(600463)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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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华律师、黄浩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12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8日(星期五)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杭金亮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82381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会议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李 华 黄 浩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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