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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600458)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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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2月26日在公司工业园203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6人,另3名监事授权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马俊书、马力、路孝杰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马俊书书面委托监事蒋庆平,监事马力书面委托监事张力强,监事路孝杰书面委托张建军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力强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07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07年度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本审核意见出具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参加了2006年度股东大会、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列席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六、七、八、九次会议,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决议,各项经营决策科学、合理,锐意开拓,真诚合作,为公司2007年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寻求公司未来更大的发展作了不懈的努力;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重大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有效地防范了管理、经营和财务风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卓有成效的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于自查中发现问题制定了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全部落实到位。 2、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有序,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报表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2007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标准无保留的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3、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报告期内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购销往来,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无内幕交易行为发生。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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