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涪陵电力(600452)第三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08-7-2
|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发出董事表决票15票,收到董事表决票15票,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议案》。 重庆市新嘉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投资建设南川1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拟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申请13,000万元银行贷款,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支持重庆市新嘉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同意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向重庆市新嘉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额出资比例保证贷款4,550万元债权部分的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期限按主合同约定每笔贷偿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年,授权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有关规定签署本次保证反担保合同。(内容详见《关于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公告(临2008-017号))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补充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关联方重庆市涪陵电铝实业有限公司售电,保证其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08年度向重庆市涪陵电铝实业有限公司发生售电日常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约5,600万元。(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08年度补充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临2008-018号))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何福俊先生、蒋卫民先生、彭一洪先生、冯广宇先生进行了表决回避。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会议决定于2008年7月18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7月18日(星期五)上午9:00时; 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参会登记日:2008年7月15-16日 (二)会议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100号金三峡宏声度假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2、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15: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 (四)会议内容: 1、关于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08年度补充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8年7月15-16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2:30-5:00时。 2、登记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办公楼7楼证券投资部。 3、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授权代理持本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以到达邮戳为准。 4、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联系人:柳尚科、徐玲 联系电话:023-72286349 联系传真:023-72286349 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 邮政编码:408000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等一切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议案未作出具体指示的,授权代理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序号 议案内容 授权投票 1 关于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2 关于公司2008年度补充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签署日期:二OO八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的□中用"√"明确授权代理人投票; 2、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