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国通管业(60044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5-19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国通管业
股票代码:600444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或者名称):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住 所:巢湖市向阳路198号
通讯地址:巢湖市向阳路198号
联系电话: 0565-2625024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减持
签署日期: 2008年5月16日
特别提示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尚未获得标的股权的质权人同意;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
(四)股权转让双方在2008年1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008年4月2日,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以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目前股权转让存在纠纷,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就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冻结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持有的国通管业4,323,52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从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8日;轮后冻结4,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提醒投资者:本次股份转让存在纠纷,结果尚不确定,并为本报告书的延后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国通管业 指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京博、受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巢湖一塑、转让方 指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本次股份转让 指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有限售
条件的社会法人股(占国通管业11.891%的股份)
,按照《股份转让合同》转让给受让方
的行为
《股份转让合同》 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关于转让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11.891%股份的
《股份转让合同》
本报告书 指 国通管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作文
设立日期:1985年9月19日
注册地:巢湖市向阳路198号
公司注册资本: 叁仟万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3414021000440
经济性质:集体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是:农地膜,塑料管材、管件,塑料制品。
经营期限:无
税务登记证号码为:342601153623137
通讯地址为:巢湖市向阳路198号
联系电话:0565-2625024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或在
- - - 及是否取得 其他公司兼职情
- - - 其他国家或
- - - 者地区的居 况
- - - 留权
杨作文 男 中国 否 公司法定代表人
孟新 男 中国 否 公司总经理
二、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巢湖一塑持有国通管业8,323,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1%,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国通管业股权。山东京博协议购买国通管业8,323,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1%,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巢湖一塑
乙方(受让方):山东京博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国通管业股份总数的11.891%,此部分流通股可上市自由流通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6日。
(三)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93,056,953元,每股转让价格为11.18元。
(四)对价支付及付款安排
本次转让价款由乙方以现金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将按下述时间及方式分三期支付给甲方:
第一期:合同双方签字前(当日),受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20%,即18,611,391元作为定金;
第二期:合同签字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40%,即37,222,781元;
第三期:双方备齐转让标的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及资料后、办理股份过户交割手续同时,受让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37,222,781元。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更
在转让标的完成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后,受让方作为国通管业第一大股东召集股东大会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
(六)协议签订时间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08年1月30日。
(七)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本次股份转让因故未能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则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失效。
四、股权质押、抵押情况
标的股份(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7年8月22日质押给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一年。股权转让需经过质权人同意,并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转让。山东京博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知道股权处在质押状态,并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五、股权纠纷情况
目前股权转让存在纠纷,山东京博已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197号)及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滨中商初字第32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323,520股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8日。2008年5月12日,法院继续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冻结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六、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巢湖一塑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公司高管也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七、 备查文件
(一)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权转让合同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杨作文
签注日期:2008年5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
安徽国通高新管
上市公司名称 业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
司 通工业园
股票简称 国通管业 股票代码 600444
信息披露义务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巢湖市工商局
人名称 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减少■不
变□,但持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份数量变化 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人是否为上市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公司第一大股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是□ 否 □
协议转让 是■ 否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是 □ 否 □
间接方式转让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是 □ 否 □
执行法院裁定 是 □ 否 □
继承 是 □ 否 □
赠与 是 □ 否 □
其他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数量:8,323,520 持股比例: 11.891%
的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
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变动数量:减少8,323,520 变动比例: 100%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无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是 □ 否 ■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 否■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 否■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需要质权人同意)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尚未得到质权人同意)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杨作文
日期: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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