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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豪高新(600433)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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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冠豪高新")的委托,指派刘良明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冠豪高新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冠豪高新董事会已于2007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广东冠豪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下称"《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5日上午在冠豪高新会议室召开并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冠豪高新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08年1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冠豪高新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8080万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冠豪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出席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良 明 2008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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