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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600433)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1-26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5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0,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阳旭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股东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通报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检查情况的函》(广东证监函〔2007〕70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有关要求,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现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表决结果: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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