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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化股份(600423)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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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 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 公司发出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4、 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 公司章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于2008年3月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1)截止2008年3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共3位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了现场股东大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86,329,60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221,859,729股的38.91%: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 上述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出具,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游 2OO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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