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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制药(600422)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0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褚建民、张晶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3月27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8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9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时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四名,代表股份数131,679,48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1.9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何勤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年报告摘要的议案》、《审议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审议聘请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公司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议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文件资料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褚建民 张晶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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