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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600416)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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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和财务管理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保证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发生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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