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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电股份(600416)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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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占国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8日上午9点在湖南省湘潭市湘电大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1280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收购湘电风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占国 200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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