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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网视讯(600403)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 2007-6-30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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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投资部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所持本公司股票进行买卖的,应事前征询公司证券投资部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并由证券投资部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行为未作规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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