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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工天成(600392)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10-16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见证了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7 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需注意的所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如期于2007年10月13日上午10:00在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路南太工天成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杜文广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43,906,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5%。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
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为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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